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管理

时间:2011-10-24 00:00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如图1—1所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是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重点评价项目,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编制评价工作大纲;第二阶段为正式工作阶段,其主要工作是进一步做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并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第三阶段为报告书编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汇总、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到的各种资料、数据,给出结论,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
    如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对原选厂址给出否定结论时,对新选厂址的评价应重新进行;如需进行多个厂址的优选,则应对各个场址分别进行预测和评价。
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是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和实施的管理程序,是管理部门的监督手段。我国基本建设程序与环境管理程序的工作关系如图1—2所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以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名录》中没有列出的建设项目类型,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类管理原则确定该建设项目的评价类型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上述要求开展环评工作。
    (二)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不编写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由建设单位上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有关部门。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评价大纲的审查,审查批准后的评价大纲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和收费依据。
    (三)建设单位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价大纲的意见和要求,与评价单位签定合同开展工作。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有关部门。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预审,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预审;建设项目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五)有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必须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报化书预审时完成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
    (六)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负责预审的行业主管部门,在预审时完成涉及海洋环境影响部分的审核,并签署意见;建设项目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工作可在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同时完成。
    (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必须由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编写。对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单位无资格要求。评价单位《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规定工作范围内有水土保持的,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不另设水土保持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八)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时应贯彻下述原则;
    1、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政策;
    2、审查该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地区总体发展规划要求;
    3、审查该项目的技术政策与装备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4、审查该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是否贯彻了“以新带老”、“总量控制”和“清洁生产”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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